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概念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 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作业的安全。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是对正常的作业安全秩序的严重扰乱和破坏,发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即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根据《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解释》第2条的规定,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年满16周岁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4.主观方面由过失(主要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134条第2款规定,犯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解释》第7条第2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3)其他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解释》对本罪定罪量刑的其他问题,如从重、从轻处罚情形,罪数形态,禁止令、从业禁止的适用等也作出了规定,实践中应注意适用。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