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危险物品肇事罪的概念
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
本罪1979年《刑法》第115条作了规定,罪名为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根据1997年《刑法》第136条的规定,罪名改为危险物品肇事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危险物品,即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人员。
4.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即行为人对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具有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主观心理。
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136条规定,犯危险物品肇事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解释》)第6条第1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根据《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解释》第7条第1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负事故主要责任的;(3)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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