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概念
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
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消防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会直接影响到社会秩序的稳定。特别是随着城市建设的迅猛发展,加强防火设施的建设,保证生产、生活用火的安全显得十分重要。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消防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等。这里所说的"消防监督机构",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设立的专门负责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如消防局等。"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导致发生重大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形。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负有消防安全责任的人员。实践中多为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中对消防工作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4.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
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139条规定,犯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的问题是,本罪属于实行单罚制的单位犯罪,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这里的"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拒绝执行消防监督机构通知的改正措施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既包括单位
决定拒绝执行的有关负责人,也包括接到通知后拒绝执行的个人。
根据《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解释》第7条第1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3)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解释》对本罪定罪量刑的其他问题,如从重、从轻处罚情形,罪数形态,禁止令、从业禁止的适用等也作出了规定,实践中应注意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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