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 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 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本罪是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第1条的规定,吸收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的。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是伪劣产品。依照《产品质量法》第2条的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以销售的各类物品。但并非所有产品都可作为本罪的对象,如建筑工程。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解释》)第1条的规定,大致有四种行为方式;
第一种方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物、异物,致使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的使用性能。
第二种方式∶"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使用性能的产品。
第三种方式∶"以次充好",是指以质量差的产品冒充质量好的产品,也 即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实践中,以残、次、废的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属于"以次充好"。
第四种方式∶"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所谓"不合格产品",依照《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解释》第1条第4款的规定,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 26条第2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就符合本罪主体。如个体户、无业人员、工人、农民等。根据《刑法》第150条的规定,单位也属于本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并且一般具有牟利目的,但牟利目的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要素。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140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 20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 50??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 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 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 200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 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照《刑法》第150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140条规定处罚。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140条、第150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第 140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从重处罚。
2.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的、除依照《刑法》第140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外,并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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