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的概念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提供者明知是假药而进行生产、销售、提供的行为。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身体健康、生命安全。
      本罪的对象限于假药。2019年《药品管理法》修订时删除了以假药论处的相关规定。2019年《药品管理法》第 98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3)变质的药品;(4)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为加强与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衔接,《刑法修正案(十一)》亦进行了相应修正,删除了"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解释》)第 19条明确,《刑法》第141条、第142条规定的"假药""劣药",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认定。对于《药品管理法》第98条第2款第2项、第 4项及第3款第3项至第6项规定的假药、劣药,能够根据现场查获的原料、包装,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作出判断的,可以 由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认定意见。对于依据《药品管理法》第98条第 2款、第3款的其他规定认定假药、劣药,或者是否属干第98条第2款第2项、第3款第6项规定的假药、劣药存在争议的、应当由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出具质量检验结论。司法机关根据认定意见、检验结论,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提供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行为。
      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是假药而仍予生产、销售、 提供。本罪的行为人一般具有营利的目的,但实际上是否达到营利的目的,并不影响定罪,只要是有生产、销售、提供假药行为,就构成本罪。过失不构成本罪。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的刑事责任
      1.三档法定刑。依照《刑法》第141条第1款规定,犯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的,有三档法定刑,分别是∶
起点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加重法定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照《办理危害药品
安全刑事案件解释》第2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141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1)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4)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依照《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解释》第 3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41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1)引发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2)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
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3)生产、销售、提供的假药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4)根据生产、销售、提供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本解释第1条规定的情形是指;(1)涉案药品以孕产妇、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2)涉案药品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或者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冒充其他药品的;(3)涉案药品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4)涉案药品系用于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5)药品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6)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最高法定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依照《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解释》第4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141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致人重度残疾以上的;(2)造成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3)造成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4)造成10人以上轻伤的;(5)引发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6)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金额 50万元以上的;(7)生产、销售、提供的假药金额 20万元以上不满 50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8)根据生产、销售、提供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本解释第1条规定的情形同前。
      2.从重处罚情形。根据《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解释》第1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1)涉案药品以孕产妇、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2)涉案药品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或者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冒充其他药品的;(3)涉案药品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4)涉案药品系用于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5)药品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6)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3.罚金刑的适用。根据《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解释》第 15条、第17条的规定,对于犯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罚金一般应当在生产、销售、提供的药品金额2倍以上;共同犯罪的,对各共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一般应当在生产、销售、提供的药品金额2倍以上。总体上看,《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解释》加大了罚金刑的处罚力度,对于遏制危害药品安全的犯罪具有重大意义。但是在看到这点的同时,也必须认识到其所带来的弊端。如在利益驱动影响下,可能会出现这样一种现象,即个别法院不以犯罪情节为主要依据,一旦发现被告人财力雄厚,就判处巨额罚金。有鉴于此,《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解释》第15条同时规定,生产、销售、提 供假药罪的,应当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数额、违法所得,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
      4.缓免刑的适用原则。对实施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对于适用缓刑的,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5.单位犯罪的处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解释》规定的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处罚,这里的处罚除了主刑还包括罚金。单位
犯罪的,对被告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合计判处的罚金一般应当在生产、销售、提供的药品金额2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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