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2501.html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的概念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提供者明知是劣药而进行生产、销售,并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本罪是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第2条第 2款的规定吸收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的。1979年《刑法》没有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的规定。为加强与《药品管理法》的衔接,《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本罪进行了以下两个方面的修正∶一是删去了倍比罚金比例,不再对罚金刑的数额设置限制;二是删去了"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同时,针对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明确了处理原则。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药品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犯罪对象仅限于劣药。
      2019年《药品管理法》第 98条第3款、第 4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二)被污染的药品;(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2.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生产、销售、提供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后果特别严重。
      本罪的行为方式包括∶一是生产劣药行为;二是销售劣药行为;三是提供劣药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而提供劣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
      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是劣药而仍予生产、销售、提供。
      《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解释》第 10条对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主观故意的认定明确了指导原则。根据该条规定,办理生产、销售、提供劣药刑事案件,应当结合行为人的从业经历、认知能力、药品质量、进货渠道和价格、销售渠道和价格以及生产、销售方式等事实综合判断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有实施相关犯罪的主观故意,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具有故意的除外∶(1)药品价格明显异于市场价
格的;(2)向不具有资质的生产者、销售者购买药品,且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来历证明的;(3)逃避、抗拒监督检查的;(4)转移、隐匿、销毁涉案药品、进销货记录的;(5)曾因实施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受过处罚,又
实施同类行为的;(6)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主观故意的情形。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的刑事责任
      1.两档法定刑。依照《刑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犯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从重处罚。生产、销售、提供劣药,具有以下情形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1)涉案药品以孕产妇、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2)涉案药品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或者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冒充其他药品的;(3)涉案药品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4)涉案药品系用于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5)药品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6)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3.罚金刑的适用。根据《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解释》第15条、第17条的规定,对于犯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罚金一般应当在生产、销售、提供的药品金额2倍以上;共同犯罪的,对各共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一般应当在生产、销售、提供的药品金额2倍以上。总体上看,《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解释》加大了罚金刑的处罚力度,对于遏制危害药品 安全的犯罪具有重大意义。但是在看到这点的同时,也必须认识到其所带来的弊端。如在利益驱动影响下,可能会出现这样种现象,即个别法院不以犯罪情节为主要依据,一旦发现被告人财力雄厚,就判处巨额罚金。有鉴于此,《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解释》第 15条同时规定,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的,应当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数额、违法所得,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
      4.缓免刑的适用原则。对实施生产、销售劣药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对于适用缓刑的,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5.单位犯罪的处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解释》规定的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处罚,这里的处罚除了主刑还包括罚金。单位犯罪的,对被告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合计判处的罚金一般应当在生产、销售、提供的药品金额2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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