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概念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明知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而进行生产、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健康权利。犯罪对象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本罪是危险犯。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 急性、亚急性疾病。"食源性疾病",是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而仍予以生产、销售。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143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150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 143条规定处罚。
根据《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解释》第21条、第 23条的规定,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2倍以上的罚金。共同犯罪的,对各共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一般应当在生产、销售金额的 2倍以上。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处罚。
根据《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解释》第 22条的规定,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对于依法适用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宣告禁止令。对于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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