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概念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本罪是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的决定》第3条第2款的规定吸收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的。1979年《刑法》没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刑法修正案(八)》
对本罪作了三处修改;一是取消了单处罚金刑和拘役刑,加大了对本罪的打击力度;二是将《刑法》原加重量刑情节"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修改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
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以适应实践中的复杂情况;三是不再具体规定罚金数额。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又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对人体健康造成
了严重危害的,属于结果加重犯,应处较重的刑罚。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单位和个人是合法还是非法生产、销售,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本罪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过失不构成本罪。是否出于牟利目的,不是本罪的必要要件。
尤其在认定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时,要注意查明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明知"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144条规定,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 144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指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造
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依照《刑法》第150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144条规定处罚。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