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 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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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是指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2507.html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犯罪对象仅限于农药、兽药、化肥、种子。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假种子,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以不合格的 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生产者、销售者必须明知是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而予以生产、销售。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147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 50%以上2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上2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 50%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照《刑法》第150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 147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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