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的概念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是指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
化妆品与人民群众的健康息息相关。犯罪对象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
2.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不符合卫生标准",是指不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GB7916一1987)规定的各种化妆品的卫生标准。"造成严重后果" ,目前尚无司法解释予以明 确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一)》】第 24条的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1)造成他人容貌毁损或者皮肤严重损伤的;(2)造成他人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的;(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也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仍予以生产、销售。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148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 50%上2倍以下罚金。
依照《刑法》第150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148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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