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一款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四款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走私假币罪的概念
走私假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伪造的货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本罪是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1条的规定,吸收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的。
走私假币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海关法禁止假币进出口的制度,又侵犯了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伪造的货币。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伪造的货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明知是假币而运输、携带、邮寄出入国(边)境。行为人一般具有营利的目的,但是否具有营利的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假币而运输、携带、邮寄出入境的,则不构成本罪。
走私假币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151条第1款规定,犯走私假币罪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照《刑法》第 151条第4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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