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概念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是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2条的规定,吸收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的,1979年《刑法》没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规定。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159条规定,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 2以上10%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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