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一条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概念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是指依法负有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 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作为规制证券市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自产生以来,在保护投资者,保证证券市场高效运营,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方面起到了巨大的 推动作用,成为政府干预证券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如果公司、
企业披露的财会报告以及其他重要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或者该披露的不披露,不仅会使社会公众作出错误判断,从而导致其利益受损,甚至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妨害国家经济决策的正确制定,影响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
2.客观方面表现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 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以及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4.主观方面出于故意。如果是因为过失导致财会报告失真的,不构成本罪。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161条第1款规定,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款犯罪属于实行单罚制的单位犯罪,只处罚单位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因而法律没有规定对公司、企业判处罚金。这主要是考虑到,公司、企业的违法犯罪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广大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利益,如果对单位再处罚金,势必加重公司、企业的负担,更不利于保护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刑法》第161条第2款、第3款规定,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需要注意的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属于单位的,应当实行双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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