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 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假破产罪的概念
虚假破产罪,是指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六)》第6条增设的罪名。近年来,一些公司、企业在没有进入破产清算之前,就以隐匿财产、承担虚构债务、非法转移、处分财产等方式造成资不抵债的假象,申请进入破产程序,以达到假破产、真逃债的目的。这些行为不仅有损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利益,危害国有资产安全,妨害对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而且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社会危害性严重,应当予以惩治。为此,《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本罪。
虚假破产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的破产管理制度。
《刑法》第162条规定了妨害清算罪,对公司、企业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侵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规定了刑事处罚。
2.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实施虚假破产的公司、企业。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通常具有逃债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根据法律规定,虚假破产的行为,除需具备以上构成要件外,还必须达到"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程度,才构成犯罪。"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是指通过虚假破产意图逃避偿还债权人的债务数额巨大等情形;"严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是指搞虚假破产造成公司、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和国家的税款得不到清偿,或者使公司、企业的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等情形。
虚假破产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162条之二规定,犯虚假破产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本罪属实行单罚制的单位犯罪,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因而法律没有规定对公司、企业判处罚金,理由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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