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 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概念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是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9条的规定吸收改为刑法的规定的,原罪名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对本罪的罪状作了修改,因而罪名也相应作了修改。《刑法修正案(十一)》第 10条调整了该罪的刑罚配置,增加了罚金刑、刑罚档和相关"情节"的规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公司、企业、其他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和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不可收买性。
      犯罪对象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1997年《刑法》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后经过《刑法修正案(六)》将主体扩大到"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意见》),"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其他单位不包括从事非正当活动的组织,也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主要是指医院、医疗机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科研院所、出版社、报社、印刷厂、社会团体,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的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此外,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属于该罪中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依照法律规定,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除需具备以上构成要件外,还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解释》)第 11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按照该解释关于受贿罪"数额较大"标准的2倍执行,即受贿6万元,才予以追诉。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刑事责任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之前,按照第163条第1款规定,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但是为了落实产权平等保护精神,加强企业产权保护和优化营商环境,加大惩治民营企业内部发生的侵害民营企业财产,扰乱企业经营和市场竞争秩序的犯罪,立法机关提高和调整了职务 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刑罚配置,增加了罚金刑和刑罚档。修改后的法律规定,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照《刑法》163条第2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该条修订之前,按照《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解释》第 11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该解释关于受贿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2倍、5倍执行,即对应的是6万和100万。但是修法之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具体标准有待司法解释进一步予以明确。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可参照《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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