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的概念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行为。
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行为。
根据《公约》第2条第2项的规定,"外国公职人员"系指外国无论是经任命还是经选举而担任立法、行政、行政管理或者司法职务的任何人员,以及为外国,包括为公共机构或者公营企业行使公共职能的任何人员。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构成本罪,而且无论是具 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或者单位,还是外国国籍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只要其实施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之行为,又在我国刑事管辖的范
围内,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必须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的目的。谋取正当商业利益的,不构成本罪。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
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164条第2款规定,犯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照《刑法》第164条第 3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
依照《刑法》第164条第4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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