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五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概念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本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利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利用职务便利” ,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国有公司、企业任董事、经理 掌管材料、物资、市场、销售等便利条件。“自己经营”,主要是指以私人名义另行注册公司或者以亲友名义注册公司; “为他人经营”主要是指在他人经办的公司、企业中入股进行经营的行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 ,是指从事与其任职的国有公司、企业同种类的业务。行为人利用其在国有公司、企业任职所获得的经营方面的信息或者其他优势,使得自
己经营的公司获利,损害国有公司、企业的利益。数额巨大,"是指通过上述手段,转移利润或者转嫁损失,获取了大量利润,国有公司、企业由此造成重大损失。 ”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才能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依照法律规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行为,除需具备以上构成要件外,所获取的非法利益,必须达到“数额巨大”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165条规定,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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