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六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概念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法定的背职经营,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1979年《刑法》和单行刑法均没有规定此罪名。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有公司、企业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的监督。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保值增值的责 任。如果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背职经营,势必干扰国家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损公肥私,实施法定的背职经营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不具有上述身份的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依照法律规定,为亲友非法牟利的行为,除需具备以上构成要件外,还必须是"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166条规定,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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