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概念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1979年《刑法》和单行刑法均没有规定此罪名。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严重不负责任",是指行为人盲目轻信对方,不认真审查对方的合同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货源、合同标的的数量、质量等情况,导致被骗。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的行为,只有致使
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本罪。这种损失应当是指数额巨大的财物被骗无法追回或者导致停产、濒临破产等情形。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才能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167条规定,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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