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概念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 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
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第2条在1997年《刑法》第168条规定的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的基础上,修订后分立的罪名之一。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168条第1款、第2款规定,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照《刑法》第168条第3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本罪的,依照第1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徇私舞弊"是指行为人徇个人私情、私利的行为。由于这种行为置国家利益于不顾,主观恶性较大,所以要在第1款规定的法定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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