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概念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
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第2条在1997年《刑法》第168条规定的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的基础上,修订后分立的罪名之一。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根 据相关司法解释,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亦属于本罪主体。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一般由过失构成,但也不排除故意。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168条第1款、第2款规定,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照《刑法》第 168条第3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本罪的,依照第 1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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