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概念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进行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等,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六)》第9条增设的罪名。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和管理秩序。
近年来,—些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但不谨守对其公司的忠实义务,反而利用自身职务便利,以无偿占有或者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操纵公司进行不正当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肆意侵占上市公司资产;
还有一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掏空"上市公司,是中国经济体制转轨和证券市场建设发展过程中较为特殊的现象。《刑法》修正将其纳入刑事打击范
围,提高违法行为人违法成本,非常必要。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或者上市公司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1)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2)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3)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 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4)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5)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6)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仅限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主观方面出于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169条之一第1款规定,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