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持有、使用假币罪的概念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或者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此罪名。199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走私伪造的货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了故意使用伪造货币的处罚∶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或者走私伪造的货币后又在市场上使用该宗伪造的货币的,分别以伪造国家货币罪、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或者走私罪定罪、从重处罚。收取伪造的货币后,故意在市场上使用,数量较大构成犯罪的,以诈骗罪论处。1995年6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 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4条增加规定了持有、使用假币罪。1997年《刑法》吸收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的相关规定,并在第一档法定刑增加了"单处"罚金的规定。之后未有修改。
持有、使用假币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货币的管理秩序。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行为方式;一是持有假币;二是使用假币。行为人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的,即可构成本罪。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对自己所持有、使用的货币是假币必须明知,否则不构成犯罪。
司法实践中,对于"明知"的认定,不能仅凭行为人的口供,而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判定。例如,如果行为人具有拒绝开包检查,甚至反应 过激,弃包逃跑等表现,即使行为人拒不承认知道所带巨款是假币,亦可据此综合推定其系"明知"。
持有、使用假币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172条规定,犯持有、使用假币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按照《审理伪造货币案件解释》第5条规定,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 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 2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干"数额特别巨大"。
对被告人单处罚金的,一般只能对初犯、偶犯或犯罪行较轻的适用,并应保证罚金刑能够切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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