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变造货币罪的概念
变造货币罪,是指以真货币为基础,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移位、重印等手段,改变真货币的形态、价值,数额较大的行为。
变造货币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货币的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可以流通的真的货币,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真货币为基础,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移位、重印等手段,改变真货币的形态、价值,数额较大的行为。
剪贴变造又称拼凑变造,是指对真币进行裁剪后重新粘贴、通过增加货 币张数实现增值的行为。挖补变造是指对票面局部图案或者材料挖走后采取一定的方式进行补全的变造行为。揭层变造主要是指对真币进行一定的处理
之后一揭为二,再用白纸等方式进行粘贴的变造行为。涂改变造主要是指对同颜色、同图案、同票幅而面额不同的真币涂改其票面金额的变造行为。此 外,实践中还存在涂改年号或者冠字号等的变造行为。移位变造是指将真币 的关键性部位移至其他票面的变造行为,相当于挖补变造的反向行为。重印变造是对真币局部或者全部图案通过化学手段等进行脱胎换骨,其纸张质地 以及水印、安全线等主要防伪特征都是真的,但金额以至图案却是假的。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外国残损、多形硬币进行加工修复是否属于"变造货币"问题的研究意见》,擅自对内芯和外圈分离的外国残损硬币进行拼装组合、加工修复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变造货币"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已满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通常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但变造货币并不以增加货币价值为必要条件。实践中,有的人出于好奇或者为显 示自己的特殊技能、绘画技巧等,对货币进行挖补、涂改,但没有在市场上使用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变造货币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173条规定,犯变造货币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罚金。按照《审理伪造货币案件解释》第6条规定,变造货币的总面额在 2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考虑到本罪须在真币上进行挖补、揭层、涂改等变造行为,因此,一般数量不会很大,实践中也较易被识破。所以,本罪的刑罚明显轻于伪造货币罪。对于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的,也可以单独适用罚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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