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高利转贷罪的概念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1997年《刑法》增设了此罪名,之后未有修改。
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贷资金管理秩序。
信贷资金,是指金融机构以信用方式积聚和分配的货币资金。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来源有各项存款、金融债券、对国际金融机构负债、流通中现金、其他项目等;信贷资金的运用有各项贷款、有价证券及投资、黄金占用款、外汇买卖、财政借款及在国际金融机构中的资产等。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套取",是指行为人在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以虚假的贷款理由或者贷款条件,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并且获取通过正常程序无法得到的贷款。
所谓"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既包括金融机构的信用贷款,也包括金融机构的担保贷款。
所谓"高利转贷他人",是指行为人在取得信贷资金后,又以高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规定而确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再将取得的信贷资金转贷他人,从中谋取非法利益。具体高出原来金融机构贷
款利率多少,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根据法律规定,高利转贷的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构成犯罪。这里讲的"数额较大",是指将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以高利转贷他人后所获利息差额部分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如果转贷利率与向金融机构套取的信贷资金利率差额不大,但转贷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其违法所得同样可以达到"数额较大",构成本罪。
3.本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为直接故意,行为人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
高利转贷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175条规定,犯高利转贷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高利转贷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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