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 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 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念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本罪是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7条的规定,吸收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并经《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较之于1997年《刑法》规定,《刑法修正案(十一)》就本罪的法定刑和刑罚适用作了三个方面的修改∶一是取消罚金刑的具体判罚数额标准,留给司法具体掌握;二是增加一档重刑量刑档,法定最高刑由十年刑期上调至十五年;三是增加从宽处罚规定,以此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程度追赃挽损。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主要表现为金融信贷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根据2010年发布并于2022年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解释》)第1条第1款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
分别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该四个特征可以简单概括为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
3.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实践中发生较多的,是具有法人资格甚至有某种特殊背景的公司、企业进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
4.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但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否已获利,获利数额大小,甚至亏损,资不抵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176 条第1款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 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照本条第 2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照本条第 3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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