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概念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行为人以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假汇票、本票、支票、信用证、信用证附随的单据、文件、信用卡,以及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冒充真金融凭证,或者以真 金融凭证为基础,以涂改、挖补等方法,改变其形态、内容,冒充真实、有效金融凭证的行为。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秩序。犯罪对象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信用卡。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金融票据管理法规,仿照金融票据的式样、形状、色彩、文字等要素制作假的金融票据或者对真实的金融票据进行改制的行为。具体包括四种行为∶(1)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2)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3)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4)伪造信用卡的。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四种行为中的一种行为,就构成
本罪;实施了两种以上行为的,仍构成本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3.本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通常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177条第1款规定,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照《刑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单位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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