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概念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1997年《刑法》没有规定此罪名。2005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增加规定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之后未有修改。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信用卡信息资料的管理秩序。
犯罪对象是信用卡信息资料。所谓信用卡信息资料,是指由发卡银行在发卡时使用专用设备写入信用卡的磁条中的一组关于发卡行代码、持卡人账户、账号、密码等内容的加密电子数据,作为 POS机、ATM机等终端机识
别用户是否合法的依据。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
这里的"窃取",应作广义理解,即不仅包括采用偷窥等方式,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获取;也包括采用蒙蔽手段,让持卡人"自愿"透露有关信息资料。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177条之一第1款、第2款规定,犯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罚金。
依照《刑法》第177条之一第3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2款罪的,从重处罚。
"数量巨大"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解释》第 3条规定∶"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 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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