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一款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
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款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概念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是指以各种方法,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
      1979年《刑法》第123条规定,伪造支票、股票或者其他有价证券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当时的罪名为伪造有价证券罪。1997年《刑法》第 178条对罪状作了修改,并分为两款,将犯罪对象区分为国库
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以及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适用不同的罪名和法定刑,前者为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后者为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同时该条还规定,单位也可以构成前两款罪。之后
未有修改。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的管理秩序。
      犯罪对象是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国库券,是指国家为了解决财政资金、建设资金不足而向社会发行的政府债券。其他有价证券,是指国家面向全社会发行的、以人民币计算面值的、持券人凭券到期取得相
应货币收入的凭证。其他有价证券的种类包括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特种国家债券、保值公债券、财政债券、金融债券等。非国家发行的债券,如公司、企业发行的债券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通常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178条第1款规定,犯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照《刑法》第 178条第3款规定,单位犯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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