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罚金。
第三款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概念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源于1979年《刑法》第123条关于伪造有价证券罪的规定。1997年《刑法》修订时,对伪造有价证券罪作了进一步细化和修改,针对其中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规定了本罪。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公司、企业债券” ,是指公司、企业依法发行,按券面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 价证券。发行股票和债券,是公司、企业筹集资本的重要手段。
2.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
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根据《刑法》规定,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除需符 合以上构成要件外,还必须达到“数额较大” ,才构罪。按照《最高人民检 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
28条的规定,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178条第2款规定,犯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依照《刑法》第178条第3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178条第2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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