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九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概念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本罪。本罪源自199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该决定第7条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行为规定为犯罪。1997年《刑法》修订时吸收了该条内容作为《刑法》第179条,罪名为"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的发行管理制度。
向社会发行股票、债券必须经过有关监管部门的严格审批,否则,任何机构都可以任意发行股票、债券,必将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产生金融风险。
2.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自然人和单位。既包括不具备发行股票、公 司、企业债券的个人和单位,也包括虽然具备发行股票、债券资格,但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单位和个人。
4.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一般具有非法募集资金的目的,为个人或者单位牟取经济利益。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179条规定,犯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募集资金金额"是指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所募集的资金数额。确定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上5%以下的罚金数额时,其非法募集资金金额应以其实际募集到的资金数额认定,而不能以其擅自发行的股票、债券的票面数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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