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条 第一款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 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 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款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款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概念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 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
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199年《刑法修正案》第4条修改了本条的罪状,增加了有关期货犯罪的规定。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第2条再次对本罪罪状作出修改,增加了"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的罪状描述。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证券、期货交易的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通过其职务或者身份获知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 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内幕信息,依据《证券法》第52条的规定,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81条对内幕信息的概念作了相类似的规定∶"内幕信息,是指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由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构成。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本罪的主体。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180条第1款、第2款规定,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同一案件中,成交额、占用保证金额、获利或者避免损失额分别构成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处罚较重的数额定罪处罚。"在具体适用时,要 把握以下几点∶
在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中,只要成交额(期货案件为占用保证金额)、获利额其中之一达到入罪标准,就构成犯罪。从原理分析,社会危害性是定罪量刑最基本的依据,成交额、占用保证金额、获利额均能体现行 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故三者均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在有的案件中,交易数额(保证金额)最能准确体现行为的社会危害大小,而在有的案件中,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最能准确体现行为的社会危害大小。理论界和实务界 的主流观点均认为,同一行为成交额(占用保证金额)、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构成不同情节的,应当按照"从一重处断"原则确定有关被告人的量刑幅度。
由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有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个法定刑幅度,且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均是通过成交额(占用保证金额)、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来体现的,所以三者不仅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还可
能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如在牵连犯、想象竞合犯案件中,一般是按处罚较重的罪进行定罪处罚、这就要求准确找到能够体现最重罪行的犯罪数额。这一定罪逻辑、反过来表明,在同一案件中,如果犯罪数额构成不同情节的,一般按照处罚较重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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