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三款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概念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是指行为人故意编造并且传播 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证券、期货交易的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行为人实施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的目的,一般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转嫁风险或者损失。但是,行为人实施本罪行为是否能从中牟取到非法利益以及牟利数额的大小,均不影响
本罪的成立。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181条第1款规定,犯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
依照《刑法》第 181条第3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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