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 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三款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 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
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最初源于1997年《刑法》第 181条第2款规定的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随着国家加强对期货市场的规范,1999年《刑法修正案》第5条对《刑法》原第181条第2款作出修改、增加了诱骗投资者买卖期货合约的犯
罪。罪名改为"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证券、期货交易的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本罪为特殊主体,只能由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及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构成。
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181条第2款规定,犯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依照《刑法》第181条第3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