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概念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指故意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行为。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证券、期货交易的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行为。《刑法》第180条第1款规定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的7种行为方式∶
一是"连续交易操纵",即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行为。
二是"约定交易操纵",即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行为。
三是"自买自卖操纵",即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行为。
四是"虚假交易操纵",即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 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行为。
五是"诱导交易操纵",即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行为。
六是"评论造势操纵",即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行为。
七是"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利用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182条第1款规定,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照《刑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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