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概念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是指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第1款增设的罪名。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根据《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规定,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可以接受他人委托,从事有关委托理财业务。上述金融机 构代为管理委托人授权的财产,以其专业知识技能,为实现资产权益人的利益最大化,从事各种投资活动,并按照法定或者约定方式获取一定佣金,投资风险由资产所有人承担。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行为。
3.犯罪主体只能是单位,包括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4.主观方面出于故意。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185条之一第1款规定,犯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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