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概念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最初源于1995年6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9条的规定。1997年《刑法》修订,该内容被吸收为《刑法》第186条。根据该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规定了2个罪名,即"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机构贷款活动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贷款发放条件、程序、期限等的规定,向关系人或者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上述人员所在的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为复合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从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来看,应是故意;从行为人对"造成重大损失"的心态来看,应是过失。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186条第1款规定,犯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依照《刑法》第 186条第2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依照《刑法》第186条第3款规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机关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注意把握从重处罚情节。第2款规定 中的"关系人",根据《商业银行法》第 40条第2款规定,是指∶(1)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2)前项所列人
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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