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八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概念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最初源于1995年6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 15条关于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犯罪的规定,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997年《刑法》修订将该内容 吸收作为第188条,罪名是"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行为。
"违反规定",包括违反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也包括违反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有关制度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中的"他人",既包括 个人,也包括单位。金融票证中的"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客户要求,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开具的,只要受益人满足有关约定要求,开证银行即向受益人保证支付的书面凭证。"保函",是指银行以其自身的信用为客户承担责任的担保函件。"票据",在本罪中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资信证明",是指能证明特定个人或者单位具有一定资金实力和信誉的文件。广义的资信证明,包括前面所述的票据和存单、房契、地契及其他各种 产权证明等,还包括由银行出具的有关财产方面的委托书、协议书等,但不包括现金缴款单和进账单。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出具金融票证的行为违反了金融法律法规或者本单位有关制度规定,仍有意为之。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188条第1款规定,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照《刑法》第188条第2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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