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九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概念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只能是《票据法》中明确规定的汇票、本票和支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名中所谓"违法票据",是指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票据法》明确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 查汇票背书的连续性,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有效证件。如果行为人不认真审查,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即构成本罪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由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构成。"其他金融机构",主要指可以经营金融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农村信用社、城市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
4.主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过失。
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是过失,即行为人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 保证造成重大损失虽然具有可预见性,但并不希望危害后果发生。由于行为人疏忽大意工作不负责、过于自信审查不严、导致造成损失后果。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189条第1款规定,犯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照《刑法》第 189条第2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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