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对单位判处 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逃汇罪的概念
逃汇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是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9条第1款的规定吸收而来。1997年《刑法》修订时首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后在《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以下简
称《决定》)第3条中,对《刑法》第190条规定的逃汇罪作了重要修改。
逃汇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外汇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外汇。
2.客观方面,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违反国家规定",主要是指根据 2008年8月5日修订的《外汇管理条例》第13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对于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如出口或者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 外汇等,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3.关于本罪的犯罪主体。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述《决定》将《刑法》对逃汇行为主体的规定扩大到国有公司、企业和国有其他单位以外的所有依法 设立的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因此,犯罪主体不再是特殊主体。任何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但自然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4.本罪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逃汇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190条规定,犯逃汇罪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 5%上30%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5%上 30%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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