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购外汇罪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12月 29日)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
    (二)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
    (三)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的。
      伪造、变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并用于骗购外汇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明知用于骗购外汇而提供人民币资金的,以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五、海关、外汇管理部门以及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或者逃汇的行为人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者其他便利的,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单据而售汇、付汇的,以共犯论,依照本决定从重处罚。
骗购外汇罪的概念
      骗购外汇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和单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骗购国家外汇,数额较大
的行为。
      本罪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1条增设的罪名。
骗购外汇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外汇管理制度。
      外汇管理制度,是指一个国家为了防止外汇资金自由输出输入,平衡国 际收支,增强本币信誉,稳定汇率,而对外汇买卖、国际结算以及外汇汇率实行管理的政策措施。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外汇。根据2008年修订的《外汇管理条例》第3条的规定,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具体包括五种形式∶(1)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2)外币支付凭证或
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3)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4)特别提款权;(5)其他外汇资产。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针对我国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后,境内机构对外贸易支付用汇只要持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便可以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的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以下手段骗购外汇,数额较大∶
    (1)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骗购外汇。
    (2)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骗购外汇。
    (3)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即以前两种方式以外的方式欺骗外汇指定银行以购买外汇的行为,如虚构特定事项,骗取外汇管理部门同意售汇的;与海关、外汇管理部门、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或
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串通,由后者提供有关凭证、单据进行骗购外汇的,等等。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单位包括国有、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均可构成本罪主体。实践中,单位主体多为 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但不排除无进出口经营 权的公司、企业谎称其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寻求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共谋实施骗购外汇行为的情形。
      4.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至于行为人骗购外汇的目的,可以是各种各样的,如为了将所骗购外汇汇往国(境)外存放、外贸付汇、转存外汇等,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骗购外汇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决定》第1条第1款规定,犯骗购外汇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购外汇数额5%以上30%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5%上30%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 5%上30%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照《决定》第1条第2款规定,伪造、变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并用于骗购外汇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依照《决定》第1条第 4款规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依照第 1款的规定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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