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
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洗钱罪的概念
洗钱罪,是指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洗钱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洗钱活动是伴随毒品犯罪、黑社会、恐怖活动等犯罪在世界范围内日益猖獗的一种新类型犯罪活动。主要危害在于为相关经济、财产犯罪活动提供协助,妨害对相关犯罪活动的司法追究。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各种方法,即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或者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洗钱行为表现为《刑法》规定的五种行为∶一是提供资金账户;二是将 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三是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四是跨境转移资产;五是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必须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 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或者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仍为其洗钱的才构成犯 罪。
洗钱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191条第1款的规定,自然人犯洗钱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照《刑法》第 191条第2款的规定,单位犯洗钱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洗钱数 额特别巨大,洗钱行为造成严重后果,酿成新的严重犯罪,影响了对重大犯罪的及时侦破等情形。
2.行为人实施洗钱犯罪所涉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 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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