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贷款诈骗罪的概念
贷款诈骗罪,是指借款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是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10条的规定,吸收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的。
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贷款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作为本罪受害对象之一的"银行",主要指的是商业银行及各类政策性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一般只向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通常情况下,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不可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城市信用社等。其他金融机构必须具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信贷业务的资格,没有信贷业务资格而违法发放的贷款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对于"贷款"的理解,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是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但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贷款的目的。
贷款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193条规定,犯贷款诈骗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2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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