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第二百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信用证诈骗罪的概念
信用证诈骗罪,是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证骗取货物或者银行款项的行为。
本罪是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 13条的规定,吸收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的。2011年《刑法 修正案(八)》对本罪的处罚作了两点修改∶一是废除了本罪的死刑规定;二是增加单位犯罪中相关责任人员的罚金刑规定,加大了本罪的经济处罚力度。
信用证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际金融、贸易秩序和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信用证是普遍适用于国际贸易支付中的一种结算凭证,犯罪分子利用目前对信用证诈骗犯罪防范不严的漏洞,利用信用证诈骗钱财,且犯罪数额巨 大,一般都是几百万元,有的甚至上亿元,给被骗的单位造成严重的经济损
失,因此,必须依法予以惩处。
2.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证骗取货物或者银行款项的行为。
《刑法》规定了4种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的方法∶(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3)骗取信用证。(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信用证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195条规定,犯信用证诈骗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照《刑法》第200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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