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 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信用卡。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的规定,"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 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不仅包括国际通行意义上的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也包括不具有透支功能的借记卡。
      2.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规定了4种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方法∶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这是指行为人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来的"真"信用卡,购买商品、在银行或者自动柜员机上支取现金以及接受用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等。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主要是指行为人故意使用因法定原因已经失去效用的信用卡的行为。"作废的信用卡"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信用卡超过有效使用期而自动失效、因挂失而使信用卡失效、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限内中途停止使用而将信用卡交回发卡机构等。
    (3)冒用他人信用卡。这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包括∶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4)恶意透支。这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这里的有效催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催收,即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 的除外);两次催收至少间隔 30日;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目的。
      过失不能成立本罪。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
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第2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
还的;(2)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3)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信用卡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196条规定,犯信用卡诈骗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5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掌握"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数额标准。根据《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解释》第5条、第 8条的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 5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2.没有区别,就没有政策。根据《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解释》第10条规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25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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