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七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价证券诈骗罪的概念
有价证券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是 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1979年《刑法》和单行刑法均没有规定此罪名。
有价证券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有价证券的发行、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有价证券,是证券的一个种类,是指国库券等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不包括非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在内。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单位不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根据法律规定,利用有价证券进行诈骗的行为,除需具备以上构成要件外,诈骗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50条的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有价证券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197条规定,犯有价证券诈骗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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