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逃税罪的概念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逃税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
国家税收管理制度是国家各种税收和税款征收办法的总称,包括征收对象、开征税种、税率、纳税期限、征收管理体制等内容。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律、法规,采取欺骗、隐瞒的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纳税人,也包括扣缴义务人。
根据《刑法》第211条的规定,本罪主体也包括单位。狭义的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如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企业事业单位等。本条所说的纳税人是广义的,包括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逃避缴纳应交税款的非法获利目的。
认定行为人有无逃税的故意,主要从行为人的主观条件、业务水平和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如果行为人是因一时疏忽而未及时申报纳税,或者因管理混乱,造成账目不清,漏交税款的,则不构成逃税罪。
逃税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201条第1款规定,犯逃税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照该条第2款规定,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照该条第3款规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依照该条第 4款规定,有第1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依照《刑法》第 211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 201条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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