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三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逃避追缴欠税罪的概念
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指行为人违反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在欠缴应纳税款 的情况下,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逃避追缴欠税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实施了通过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纳税人,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而且需要具有逃避缴纳应纳税款的目的。
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203条规定,犯逃避追缴欠税罪的,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1 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犯本罪被判处罚金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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