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四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 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概念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行为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不仅包括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还包括国家的财产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的出口退税款。由于出口退税是税务机关向出口商品的生产或经营单位,退还该商品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因此,本罪的"出口退税款"只包括在国内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税款。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解释》)的相关规定,"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
为∶(1)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2)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3)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
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4)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其他欺骗手段” ,是指下列情形之一∶(1)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2)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3)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 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4)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而且需要具有非法占有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目的。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204条规定,犯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解释》的相关规定,"数额巨大",是指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5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是指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1)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2)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 30万元以上的;(3)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2601.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2601.html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2601.html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1)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5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2)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 150万元以上的;(3)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的,依照本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犯本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被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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