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概念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已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发票和其他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
1994年,我国全面推行增值税制度,并确立了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制。之后陆续颁布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法律法规,对专用发票的印制、领购、使用、保管、检查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构成了我国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发票管理的完整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专用发票开具管理的规定,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
根据行为人在虚开环节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具体包括开票者、受票者和介绍者三类。
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
一般来说,行为人主观上都是以营利为目的,但法律上并未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是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的必备要件。因此,不以营利为目的虚开专用发票的,也可构成本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205条第1款规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照本条第2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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